第二,非党派选举,即选票上只有各个法官候选人的名字,至于他们属于哪一个党派,选票上并没有标注,并且法律禁止各个政党公开支持或反对任何候选人。
对于重罪来说,原有的刑罚只有死刑(当然有执行死刑的各种残酷方法)和肉刑(涉及对于身体造成永久伤残),但在十六、十七世纪逐渐出现新的刑罚,如劳役刑和流放。如果现代性(modernity)有具进步意义的内容的话,我相信它必然包括对酷刑和奴隶制的告别。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8在这场批判运动中,伏尔泰和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尤其是他在1764年出版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等启蒙思想家功不可没29。他们在不同层次和方面推动着反酷刑的运动,有人在搜集酷刑个案的资料,有人在做宣传教育的工作,有人从医学方面研究酷刑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创伤和如何予以治疗,有人成立了酷刑受害者的康复中心,有人从政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研究酷刑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以至施行酷刑者的心理和行为,有人从历史和哲学的角度对酷刑进行反思,有人从法学的角度研究怎样保证把施行酷刑者绳之于法……根据2004年出版的《酷刑》75一书,世界上有132个国家经常使用酷刑,虽然其中大部分国家都是上述《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56这个建议得到清廷的接受,于是刑讯在法律上被有条件地废除。此外,此改革并不彻底,仍容许刑讯在一定范围的存在,直至民国成立,孙中山先生在1912年3月2日终于宣布: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
虽然肉刑从未有全面地、正式地恢复,但肉刑从未真正在中国法制史中消声匿迹。61 宁汉林,同注38,页210,220,254。孙志刚37,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的一间服装公司。
法国国民议会在1789年8月通过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十六条说︰「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2003年3月17日晚,孙因没有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而被民警拘捕,送到根据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设的「收容遣送站」(主要用于收容和遣返来自农村的无业游民)。他认为应改变法院过往不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的惯例(此惯例乃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55年和1986年的两个司法解释(批覆)),并指出「八一三批覆」(1)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先河。」36那么,上述这些法院无权无力扮演的角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胜任吗?这个问题正好把我们带进《孙志刚案》的讨论范围。
法院拒绝了原告的请求33。杨光︰〈政治改革︰中国模式的难题〉,《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2期,页42。
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35,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责,不在法院,而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61 有学者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提出,「能不能效仿虚君共和,来个虚党共和?能不能效仿君主立宪制,来个政党立宪制?」见单正平︰〈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1期,页4,14。二、从《齐玉苓案》到《孙志刚案》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划时代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判决,在世界宪政史上引为佳话。之后,其他媒体也报道了事件,即时在互联网(包括官方的「人民网」)上舆论哗然,群情汹涌,要求追究责任。
(6) 规定国家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14条)。张氏在2003年12月向该市人事局提出行政诉讼,认为受到身体健康歧视,有违宪法上的平等权和劳动权。一种后极权主义时代的新权威主义模式逐渐形成和变得稳定,意识型态褪色,私人领域得以非政治化,不受政府监控和干预,中共与新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结盟,尽量满足他们的经济利益,但仍维持对政治权力的垄断,继续其毋须问责的家长式统治56。第二,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而代之,原有的强制收容制度改为有需要者自愿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接受救济。
最后通过的文本与原来提交的草案只有些微的差别(字眼、标点符号上的),但相对于以往修宪草案无不原封不动地通过,已是少许的进步。贺卫方︰〈从孙志刚事件看中国法治发展〉(修订稿),法律思想网(见注2)。
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宪建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官方媒体在当天公布了建议全文15。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两次上书都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虽然它们所要求人大常委会做的事情都是常委会在法律上有权做却从来未做过的事情。
由于上述不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的惯例,所以长期以来,法院在执行宪法上基本上是没有角色的︰法院只可以执行法律,不可以直接执行宪法。36 引自包万超的发言,见许崇德等(同注23)。齐氏失去上学的机会,在家乡务农。近年来,「宪政」开始成为国内法学界和知识界的热门课题,引起大家关注和热烈讨论的包括被誉为开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甚至是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齐玉苓案》(2001年)1,以至被称为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2003年)2。张千帆主编(同注28),页4、93。新京报︰〈人大解释违宪审查制度,任何公民可提请违宪审查〉,法律思想网(同注1)(2004年12月7日)。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披露了事件。41 参见贺卫方︰〈我们为何上书〉,《解放日报》,2003年6月4日(转载于法律思想网(见注2))。
但齐氏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在陈氏的父亲——村的党支部书记——的策划下,这份文件被陈氏领走,她并假冒齐玉苓到该商业学校就读,于1993年毕业,并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一间银行工作。以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宪政建设的最大挑战不是在如何修改现行宪法,而是在如何把现行宪法所赋予人大和法院的权力和能力充分发挥出来,提高它们在政治体制中的实际地位(长期以来低于其法理地位)和权威,使它们能对政府行政机关和党委产生权力制衡的作用。
山东省高院根据此批覆继续审理此案,最后判原告获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约十万元。会议决定修改党章,把「三个代表」思想加入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中共的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思想(包括胡锦涛的民本主义诠释)把中共从无产阶级政党重构为「全民党」,声称它代表全民的利益。撤销违宪的法规的权责也不在法院,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千帆主编︰《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页94-95、113-114。1 参见法律思想网(www.law-thinker.com),「学术专题︰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2004年12月)。
49 《南方周末》文,见上注34。修宪前的调查发现,93%的城市居民希望修宪以保护私有财产18。
26 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法律思想网(见注1)。20 关于学者的建议,参见《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通讯》,2003年第3期,「修宪」问题特刊,www.sile.org.cn。
中共中央成立了修宪小组,进行研究和谘询,并起草修订文本。37 参见郭均旺︰〈关于孙志刚案件的法律思考〉,法律思想网(见注1)。
最后,第三部从中国政治体制的现状出发,思考宪政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的可能进路。有学者认为,「随着立法时代的终结和司法时代进展,中国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宪政的时代」3。42 韩大元等(同注14),蔡定剑的发言。58 萧瀚︰〈后极权时代的改革困境〉,《二十一世纪》,2002年12月号,页24。
「三个代表」思想标志着中共从革命党蜕变为有意在中国「和平崛起」的时代长期执政的政党的过渡的完成,也是中共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的理论基础的重建。(4) 表明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11条)。
宪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包括立法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人民的权利。33 参见莫纪宏(同注29),页50(注8)。
二零零三年十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和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但没有公布其内容。60 王军涛︰〈中国宪政的困境〉,陈一谘主编︰《中国向何处去? — 追思杨小凯》(香港︰明镜出版社,2004),页3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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